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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家暴离婚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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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奎在李红桂出院之后,发现李红桂打探自己的婚外情,便对李红桂加强了防范。李红桂找不到王彬奎的证据,只能天天生气,天天着急。

    这一天,李红桂到省城的天河公司进货,天河公司的经理王玲珑问她:“李姐,最近这一段时间你的情绪为什么这么低落啊?”

    李红桂眼睛一红,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她。

    王玲珑听了以后跟着伤心落泪,她说:“李姐,我认识一位律师,你可以请他帮助你。”

    李红桂心想:反正事情也这样了,不如请个律师帮助自己打官司得了。

    于是,李红桂在王玲珑的陪同下,来到了天同律师事务所。王玲珑敲开一间办公室的门,里面有一位中年男律师正在写材料。

    王玲珑进屋就说:“沈律师,我又来麻烦你啦。”

    沈律师抬起头,笑着说:“王老板又说笑话了,我们律师是给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哪有麻烦一说。”

    王玲珑把身后的李红桂拉到前面,说:“沈律师,真得麻烦你一下。我的这位姐姐遇上难以解决的家庭矛盾,想请你帮助研究一下。”

    沈律师认真地听了李红桂的叙述,对她说:“李总,你遇到的是典型的家庭暴力犯罪。根据我的经验,你的伤情可以鉴定为轻伤,你的丈夫应该负刑事责任。目前,我国法院审理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如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法院一般采取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方式进行管理。也就是说,你不起诉,法院不会主动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

    李红桂说:“沈律师,我想和他离婚,还想治他的罪。你有什么好的办法?”

    沈律师摇摇头,说:“如果你想离婚,这事比较容易,你可以提供你丈夫家庭暴力的证据,证明你与丈夫感情已经破裂,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就可以了,像你这种情况,法院一般都能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判决离婚的。

    至于你要求治你丈夫罪的事情不大好办。因为离婚案件是民事案件,家庭暴力引发的伤害案件是刑事案件,两个案子不能合并审理,你只能两次起诉。”

    根据律师的建议,李红桂回到家里先把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交到了法院,法院立案后,向王彬奎送达了传票。

    李红桂认为:被告王彬奎不珍视夫妻感情,以非正当理由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多次受伤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2015年1月10日,被告王彬奎酒后回家故意寻衅殴打原告并将原告身体多处打伤后,拖到楼下往身上倒酒,要以“点天灯”的方式威胁原告的生命。原告受伤后,在医院里住院二十三天,支出医疗费25000元,误工23天。

    经法医鉴定原告眼眶内壁骨折为轻伤二级,断掉四颗牙齿为轻伤一级,其他多处为轻微伤。被告故意伤害原告身体,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王彬奎无因寻衅,故意伤害原告身体,造成原告轻伤两处,轻微伤多处,情节严重,现请求法庭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被王彬奎从严惩处。

    最后,李红桂表示:因在刑事判决之后,自己将与王彬奎进行离婚诉讼,对王彬奎伤害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在本案中主张权利,将在离婚案件中提出。

    王彬奎在答辩中承认自己确实对李红桂实施了伤害行为,但抗辩称:“我当时喝醉酒了,大脑不受控制。丈夫打老婆属于家庭纠纷,不应该由法院刑事审判。”

    在随后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王彬奎最终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庭向李红桂表示忏悔,李红桂基于受害太重,没有接受道歉。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三)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自诉,因此,原告李红桂有权以受害人身份对被告王彬奎刑事自诉,被告王彬奎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被告王彬奎对原告李红桂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并故意伤害原告李红桂的身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彬奎在伤害李红桂的过程中实施了拖打、使用工具殴打、向受害人身上倒酒焚烧,系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该从重处罚。

    考虑被告王彬奎当庭已经认罪,虽然没有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但有悔罪之念。另外,这次刑事伤害案件发生于家庭矛盾,原被告还有一个婚生的未成年孩子需要照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从轻判处王彬奎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缓刑期间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监督改造。

    法院的刑事判决生效后,李红桂一纸诉状又把王彬奎起诉到法院,李红桂在诉状中提出:因被王彬奎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现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对原被告的家庭财产公平分割;债务共同分担;要求王彬奎将自己住院期间转移的35万元进货款予以返还并进行分割;要求王彬奎赔偿自己因遭受家庭暴力的各种损失20万元;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1500元抚养费。家庭中的家具、家电,谁居住房屋归谁所有。

    王彬奎答辩认为:双方可以离婚,家庭财产中的衣物、家俱、电器设备可以平分,对其两处房产只同意将住宅分配给原告。对原告主张的35万元进货款不予认可,对原告要求的20万元赔偿不予接受。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孩子,并要求李红桂每月给孩子抚养费1500元。

    王彬奎认为:法律有规定,不能在刑事审判中提出精神抚慰赔偿。我打伤原告的行为已经在刑事审判中得到了解决,在刑事审判之后,对我不能追加精神抚慰赔偿,对李红桂要求精神抚慰赔偿不接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红桂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实施家庭暴力应准予离婚的规定,要求离婚应当支持。

    被告王彬奎经常对原告李红桂实施家庭暴力,并将李红桂打成两处轻伤的事实已经得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认,事实证明诉讼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

    法院认为:诉讼双方无争议的家庭财产主要有正在经营旅店的价值120万元的楼房一处,价值35万元的住宅一处,五金商店的库存货物约40万元。这些财产双方均无争议,属于诉讼双方的共同财产。

    因诉讼双方对如何分割家庭财产不能达成一致,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院根据诉讼双方对家庭财产共同认可和有争议的情况行使裁判权。

    因旅店的营业执照登记在原告李红桂名下,且李红桂长年以经营旅店和五金商店为业,其离婚后也将继续以此业为生活主要来源,故被告王彬奎要求取得的旅店经营房产不予支持,该房产归李红桂所有,李红桂应向王彬奎返还现金60万元。

    诉讼双方确认共同住宅价值为35万元,因主要经营房产已经判决归原告所有,故该住宅归王彬奎所有,王彬奎向李红桂返还现金35万元,该款可与前一处房产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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